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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盂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工作中发现本院刑检部门正在审查的曹某某等九人污染环境罪一案涉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随即向刑检部门复印了案件相关材料,对全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认为该案符合刑附民公益诉讼立案标准。之后,第三检察部将此案向院领导汇报并于2019年11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办理。承办该案的员额检察官协同助理通过审查全部卷宗、补充收集了曹某某等九人涉嫌环境污染侵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并在请示上级院后,于同年11月18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曹某某等九人共同赔偿盂县下社乡人民政府代为清理涉案地危险废物的费用90.0168万元。
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曹某某等九名被告人相应的刑罚,同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因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日前,该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经生效。
近日,在盂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沟通协调下,盂县下社乡人民政府已经收到盂县人民法院依法收缴的曹某某等人的赔偿款共计75万元,剩余赔偿款盂县人民法院正在积极追缴中,盂县下社乡人民政府收到该赔偿款后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赠送了锦旗。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公益诉讼工作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让民众树立起“谁污染谁治理”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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